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昌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辛某某,女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03196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区,家住景德镇市**区**小区**栋**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昌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昌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辛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辛某某与被害人占某某因感情问题素有纠葛。2020年5月4日晚8时许,辛某某因其前夫胡某某未兑现五一放假期间回家看孙女的承诺,遂到紫晶山庄3栋去找胡某某。后辛某某在紫晶山庄3栋地下室电梯出口看见胡某某和占某某从电梯出来,便与占某某发生争执并引发肢体冲突,后占某某左手受伤。经鉴定,占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辛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现被不起诉人辛某某已积极对被害人占某某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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