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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辛某某故意伤害案)_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诉刑不诉〔2019〕8号

被不起诉人辛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7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住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临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辛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31日12时许,王某某与孙某某因债务纠纷发生争吵,被不起诉人辛某某开车将王某某和孙某某拉至临洮县洮阳镇五金建材城三期工地河沿边解决纠纷,下车后辛某某在孙某某的头部戳了两指头,王某某因与孙某某发生肢体冲突后从辛某某所开车上取出一洋搞把将孙某某殴打致伤,经鉴定:孙某某的左尺骨远端骨折,伤情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定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洮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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