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巩检一部刑不诉〔2020〕136号
被不起诉人辛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8********,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沈丘县**镇**村**号,住河南省荥阳市**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2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巩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20时34分许,被不起诉人辛某某醉酒后驾驶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巩义市小关镇口头村至郑沟村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友爱桥处时,被交警查获。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辛某某的乙醇含量为112.4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辛某某的供述;4.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报告;5.查获视频。
本院认为,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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