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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辛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瓯检一部刑不诉〔2020〕479号

被不起诉人辛某某,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镇**村**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4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辛某某来到温州市瓯海区**街道**路**号**楼车间,窃取被害人寇某某放在此的童鞋258双(价值人民币6918元)。现上述被盗的童鞋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全部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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