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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辛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赤检公刑不诉〔2018〕3号

被不起诉人辛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440824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是湛江市霞山区****中转站收款员,户籍地址:广东省雷州市**镇**村**号,现住湛江市赤坎区椹川大道北**货运中转站宿舍内。因本案于2017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9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辛某某因赌债欠下赌债,遂想出盗窃公司货款的念头。2017年6月26日早上8时许,辛某某电话联系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辛某某在电话中提出要陈某某配合其盗窃公司货款的要求。陈某某同意后,辛某某告知其在当日10点左右,在赤坎区人民大道北大天然海鲜居旁边等候。10点许,辛某某和同事何某某驾驶货车到赤坎区人民大道北玛吉斯轮胎店门口,准备在该店卸货。车停好后,何某某先下车,辛某某在车上将收来的部分货款46045元放在手提袋内,然后为掩人耳目,将自己的vivo X5L型手机和何某某放在驾驶室的oppoR7型手机(价值1260元)一并放在手提袋内留置在驾驶室里,辛某某随后下车帮何某某一起卸货。其后辛某某看见陈某某正在驾驶电动车行驶过来,辛某某向陈某某示意将电动车驾驶到货车的驾驶室门口旁,随后辛某某又返回驾驶室,将原放置在驾驶室内的装有货款、两台手机的手提袋递给陈某某,陈某某接到该手提袋后驾驶电动车离开现场。2017年6月26日14时许,办案民警在湛江市霞山区**村一出租屋201房内将陈某某抓获归案,当场在其住处和霞山区录**村**巷**号**楼缴获其盗窃所得的现金46045元、手机两台。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认为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认定辛某某涉嫌盗窃罪属定性错误,辛某某先后两次侵占霞山**物流中转站货款81820元,属于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被害人没有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四)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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