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福检刑不诉〔2019〕189号
被不起诉人辛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71969********,汉族,大学专科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住深圳市福田区**村**栋**房,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3月6日被福田分局经侦大队 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福田分局经侦大队 取保候审。我院于2019年5月7日对其取保候审(续保)。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辛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8日、2019年8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报案人李某某与被不起诉人辛某某合伙成立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大厦**房,主营为中学生提供学业规划和高考志愿填报等咨询服务。辛某某在未实际出资的情况下,占有公司51%股份(后变更为60%股份),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经查,被不起诉人辛某某在工作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全面经营管理公司及负责财务工作的职务便利,分多次私自将公司资金转账至其个人银行账户,进而侵占公司钱款。现查明,辛某某采取上述手段,多次作案,至2018年11月,共计侵占某某公司人民币97950元,所得钱款均用于其个人生活消费和挥霍。
2018年11月,**公司各股东决定解散公司,在清算过程中,李某某、陆某某等公司股东发现辛某某有侵占公司钱款行为,遂要求其退还所侵占钱款,辛某某无力返还。2019年3月6日,李某某、陆某某向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报案。
2019年3月6日,被不起诉人辛某某到案,后其家属代某某退还某某公司97950元。
本院认为,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全额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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