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青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辛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26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住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家属楼**单元**楼**门。因涉嫌虚假诉讼罪,经青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6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虚假诉讼罪,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0月28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虚假诉讼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3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辛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份,孙某某(已判决)承包青冈县**工程,被不起诉人辛某某找到孙某某承包了**工程中的“小五项”工程,后将“小五项”工程通过韩某某转包给潘某某。2016年,青冈县**工程因质量问题停工,导致工程款没有拨付给孙某某。后辛某某伙同孙某某编造虚假债务关系,孙某某给辛某某出具两张借据,金额共计144万元,借款用途为**工程用款。2016年6月21日辛某某以此两份虚假借据为主要证据向青冈县人民法院起诉孙某某与孙某某挂靠的黑龙江省**公司建筑工程公司,2016年6月29日青冈县人民法院对此案立案,2017年5月6日青冈县人民法院判决黑龙江省**公司建筑工程公司、孙某某偿还辛某某借款144万。后黑龙江省**服务公司建筑工程公司上诉到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9月6日被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2017年11月3日青冈县人民法院对该案立案受理,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判决孙某某偿还辛某某本金144万元及利息,黑龙江省**服务公司建筑工程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后黑龙江省**服务公司建筑工程公司不服判决,上述至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于2018年10月20日判决黑龙江省**服务公司建筑工程公司、孙某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辛某某借款本金144万及利息,利息计算:以本金144万为基数,按照约定利率2分计息,自2016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现辛某某已经撤诉。
经侦查,被不起诉人辛某某于2019年9月2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被不起诉人辛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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