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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辛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李沧检公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辛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221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系青岛**塑料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村**号,现住青岛市城阳区**庄**号楼**单元**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9月11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辛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8月至2016年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辛某某在经营青岛**塑料有限公司期间,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通过中间人,按照价税合计金额的7%支付开票费,从代某某(已被刑事判决)经营的青岛**甲有限公司和青岛**乙有限公司为青岛**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税额共计人民币62582.52元。青岛**丙有限公司将上述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入账抵扣。案发后,青岛**塑料有限公司已补缴全部税款。

本院认为,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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