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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辛某某诈骗案)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公诉刑不诉〔2020〕219号

被不起诉人辛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4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道**号**楼。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吴杰明,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辛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的意见。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4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6月,被不起诉人辛某某租赁了佛山市南海区****广场**房作为**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办公地点,主要业务是与客户签订贷款委托合同,收取订金后帮助客户贷款。**公司员工张某某通过微信联系了被害人温某某,问温某某是否有需要贷款,温某某想要贷款200000元至300000元,张某某叫温某某准备好征信记录、征信授权书、工作证明、银行流水、身份证等材料后到**广场**房**公司办理手续。2018年11月4日,温某某和妻子刘某某来到**公司找到了辛某某,和辛某某签订一份购车、贷款合同,辛某某收取温某某订金人民币10000元。2018年11月8日,陈某某(另案处理)以温某某银行流水不合格为由,收取温某某人民币2400元。2018年12月2日,辛某某以办理车贷需交资料费为由,收取温某某人民币1700元。2019年11月23日,民警在广州市海珠区**酒店**房抓获辛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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