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辛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顺检诉刑不诉〔2019〕24号

被不起诉人辛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927********503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抚顺市顺城区**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台前县**乡**村**号)。2018年5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顺城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辛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辛某某于2012年12月31日至2013年12月3日期间,用在抚顺市顺城区新华街经营的“**宾馆”使用权作为抵押,以高额利息为名,先后8次向张某某借款81.5万元,被不起诉人辛某某用于偿还“**宾馆”房租款和银行贷款及其他费用,至今未还。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顺检诉刑不诉〔2019〕24号

被不起诉人辛同国,男,1971年9月20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41092719710920503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抚顺市顺城区汪清街5-1-201(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台前县清水河乡辛庄村55号)。2018年5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顺城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辛同国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辛同国于2012年12月31日至2013年12月3日期间,用在抚顺市顺城区新华街经营的“辽晟宾馆”使用权作为抵押,以高额利息为名,先后8次向张鹏借款81.5万元,被不起诉人辛同国用于偿还“辽晟宾馆”房租款和银行贷款及其他费用,至今未还。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辛同国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7月1日2019年7月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