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辛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031975********,汉族,文化程度大学,**医院急诊科医生,住建德市**街道**路**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6月28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同年7月12日被依法逮捕,同年7月2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辛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7日16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辛某某驾驶浙AEX***号小型越野客车从其居住的封闭式小区本市**街道**小区**幢楼下的停车位上驶出,当车辆行驶至小区北门U字型转弯处时,因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导致车辆撞倒张某某并碾压,张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被不起诉人辛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病历资料、门岗保安值班记录、公民死亡证明书、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凌某某、饶某某、方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车辆性能鉴定报告、车辆车速鉴定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
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辛某某案发后自首,且积极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可认为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建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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