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州检刑不诉〔2024〕18号
被不起诉人辛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211994********,专科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州县,住**镇**村**屯。2023年5月16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肇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肇州县公安局调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辛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4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5月份开始,被不起诉人辛某某在肇州县**镇**村**屯自家院内放置四个拍笼,拍笼内放置谷穗,用于诱捕野生鸟类。2023年5月16日,辛某某被巡逻至此的肇州县公安局工作人员抓获,公安机关在辛某某放置的拍笼中扣押野生鸟类1只。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辛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非法狩猎罪。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4年7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