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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辛某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浚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辛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21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浚县****村。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2020年9月15日被浚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2020年9月17日被浚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2020年10月19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浚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浚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辛某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被不起诉人辛某某在其家门口用手捕抓一只疑似斑鸠的小鸟,将其饲养在自己家中。

2020年7月20日,被不起诉人辛某某在浚县小河镇石羊村卫河河堤上用手捕抓一只疑似鹰的小鸟,将其饲养在自己家中。

2020年7月22日下午,浚县森林公安局将被不起诉人辛某某抓获的两只小鸟依法扣押。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辛某某抓获的第二只鸟为隼形目的鸟类(隼形目的鸟类均被列入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农业部第1号令发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或者一级);第一只鸟无法通过形态确定其具体种属。

被不起诉人辛某某于2020年9月15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涉嫌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辛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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