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庆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辛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622821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甘肃省庆城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同户籍地,农民,无党派。2015年3月18日因涉嫌盗窃被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刑转治处罚10000元;2015年4月16日因盗窃原油被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行政拘留15日,罚款1000元。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9年10月30日被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辛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31日补查重报。
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9月17日,被不起诉人辛某某接到一陌生男子电话,称其在庆城县**乡**村境内有些袋装原油,问其是否收购,辛某某答复看完货后再说。然后驾驶自己的甘M**咖啡色**越野车打电话叫上其兄弟辛某甲前往存放原油的地点对原油进行含水化验,后与陌生男子商定以每吨2200元价格收购。辛某某又电话联系柴某某,让其驾驶甘M**高栅栏暗罐货车往宁夏**拉运原油每趟支付其运费3000元。柴某某提出跑一趟除运费之外还要参与入股。辛某某、辛某甲、柴某某商定每人先出资3000元作为本钱,柴某某驾驶车辆前往装油点装油,辛某甲驾驶甘M**号车在路上放哨,辛某某和陌生男子叫来他人一起将堆放在地面上和白色**集装箱内的袋装原油装入柴某某车上油罐内,柴某某驾驶甘M**高栅栏暗罐货车沿**国道由庆城上高速至宁夏**县**镇**境内**公司出售原油2.9吨,销赃获款11020元,除去收购原油5000元,获利6020元。柴某某分得3800元,辛某甲、辛某某各分得800元。
几天后,被不起诉人辛某某接到一陌生男子电话称,还是在上次装油的地方有袋装原油,辛某某当即答应收购。其和辛某甲到达现场原油进行含水化验,以每吨2200元价格收购,用同样的方法将原油装在车内罐中。柴某某驾车拉至**公司出售原油2.6吨,价值8463元,销赃获款9880元,除去收购原油5000元,柴某某分得3500元,辛某甲、辛某某各分得500元。
总上,被不起诉人辛某某涉嫌非法经营作案2起,非法经营原油5.5吨,价值17902.5元,销赃获款10900元,辛某某分得13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认定辛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辛某某非法经营原油的去向只有嫌疑人的供述,再无其他证据予以证实,无法认定其非法经营的犯罪数额和获利情况,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辛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庆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庆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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