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辛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51964********,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兰西县**乡**村农民,住该村。2020年4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兰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辛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中午,被不起诉人辛某甲在肇东市**乡就餐,期间喝了半斤左右的“农垦人”牌白酒,饭后醉酒、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回到位于兰西县**乡**村的家中。到家后,辛某甲因想到上午与**村委会的工作人员发生口角一事,心生不满,遂驾驶摩托车载乘辛某乙至村委会,并再次与村委会的工作人员发生口角,后辛某甲驾驶摩托车离开。村委会工作人员报案后,兰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工作人员将辛某甲依法传唤至交警大队。经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送检的辛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平均值为:11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辛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辛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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