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辛某甲开设赌场案)_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邳检刑一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辛某甲,女,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8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某某、秦某某,江苏省大运河律师事务所。

本案徐州市公安局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辛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2020年7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5月5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

邳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1月至2019年1月,刘某某、辛某乙等人雇佣吴某某在邳州市**镇**街**小区售楼处北侧利用辛某甲提供的福彩“快三”平台开奖信息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查实赌资共计三十余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邳州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辛某甲不起诉。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