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邳检刑一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辛某甲,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8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镇**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某某、秦某某,江苏省大运河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辛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2020年7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5月5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
邳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1月至2019年1月,刘某某、辛某乙等人雇佣吴某某在邳州市**镇**街**小区售楼处北侧利用辛某甲提供的福彩“快三”平台开奖信息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查实赌资共计三十余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邳州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辛某甲不起诉。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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