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秦检一部刑不诉〔2021〕15号
被不起诉人辛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11月13日被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辛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13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天水市秦州区**镇**村支书辛某甲接到同村村民向某某与其丈夫辛某乙的电话。辛某乙要求辛某甲查看其家院墙被邻居倒墙砸坏情况,双方在电话中发生了争吵,随后辛某甲赶往辛某乙家,在辛某乙家中,辛某甲与辛某乙相互厮打,致使二人均受伤。经天水市秦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辛某甲、辛某乙均属轻伤一级。被不起诉人辛某甲赔偿辛某乙经济损失2000元,双方相互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
书证、被不起诉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辛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系自首;辛某甲已赔偿辛某乙经济损失,并相互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辛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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