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密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辛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5199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及现住址均系高密市**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辛某某在高密市**家纺床品制造*车间内,趁同事王某某上班时手机统一存放无人看管之际,用王某某的微信添加好友,后用王某某手机微信转账的方式窃取4000元。2019年11月19日,辛某某赔偿王某某4000元现金,双方达成谅解。
本院认为,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高密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潍坊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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