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环检一部刑不诉〔2020〕92号
被不起诉人辛某某,女性,汉族,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11981********,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县,现住甘肃省庆城县**小区,长庆油田采油二厂**采油作业区工人,无党派,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4日被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辛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辛某某因琐事打听到合道乡唐台子村农民黄某某的手机号码,遂于2019年8月份电话联系黄某某,并互相添加了微信。辛某某因债务纠纷工资被冻结,无钱开支房租及个人欠账等费用,便于2019年8月17日通过微信向黄某某借款1000元,当晚23时许,辛某某再次通过微信向黄某某借款1000元。次日,辛某某电话联系黄某某,谎称其母亲在西安住院看病急需费用8000元,黄某某又给辛某某微信转账8000元。8月19日,辛某某翻看朋友圈时,发现一名微信好友发布的其母亲住院的相关照片,遂将该照片转发至黄某某微信,谎称其母亲在医院伤口感染需要治疗费用10000元,通过微信向黄某某借款10000元。8月25日,辛某某谎称为其母亲办理出院手续通过微信向黄某某借钱5000元。11月6日,辛某某再次拨打黄某某电话向其借款500元急用,黄某某向辛某某微信转账500元。
后黄某某多次向辛某某索要借款,辛某某以其工资被冻结等原因拖延,黄某某遂于2020年6月5日报案。辛某某到案后退赔黄某某的经济损失25500,获得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坦白情节,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对方谅解,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环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环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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