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辜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30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青神县,住青神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青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4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辜某某驾驶川Z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青神县**镇出发往青神县城行驶,其行驶至青神县**路**大桥西端路段时被公安机关设卡挡获。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辜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07.0mg/100ml。
归案后,辜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神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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