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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辜某甲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仙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辜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经商,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住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辜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0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辜某甲醉酒驾驶豫******号小型汽车,行经仙游县**镇**东路路段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福建科盛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案发时被不起诉人辜某甲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16.5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现场调查记录、到案经过等书证;

证人证言:证人辜某乙的证言;

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辜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鉴定意见:福建科盛司法鉴定所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辜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辜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辜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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