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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边某某交通肇事案)_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浦检二部刑不诉〔2020〕186号

被不起诉人边某某,男,***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5时33分许,被不起诉人边某某无证驾驶浙G****普通二轮摩托车(后坐其妻子洪某某、母亲郑某某)行驶至浦江县后佛线(后芦金-佛堂店)19公里700米顾家村路段时,与对向顾某某驾驶的浙G****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边某某、洪某某、郑某某受伤,后洪某某经浦江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7月2日死亡。经浦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洪某某系因交通事故所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郑某某的伤势为轻伤。经浦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边某某承担该事故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边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0年9月5日,被不起诉人边某某取得其母亲郑某某和被害人洪某某儿子边某甲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且被不起诉人真诚悔罪,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浦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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