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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边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尖检一部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边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3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住太原市杏花岭区**街**号院**楼**号,太原市**有限公司**。2020年4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21时21分,被不起诉人边某某驾驶白色**牌四轮小型电动汽车(老年代步车),沿太原市尖草坪区西中环辅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西中环与北中环街交叉口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查扣,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6.7mg/100ml。后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送检的边某某血样检测,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9.23m g/100m 1。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边某某无前科劣迹,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应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不起诉人边某某血样乙醇成分含量为99.23mg/100 ml,符合《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危险驾驶案件(醉驾)不起诉参考标准(试行)》第三条规定的可以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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