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杏检一部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边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13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住太原市杏花岭区**乡**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11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3日14时49分许,边某某酒后驾驶车号为晋A****8小型轿车沿太原市钢中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太原市第四实验中学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结果为84.63mg/100ml。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书证;2、鉴定意见;3、被不起诉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法定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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