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刑不诉〔2021〕159号
被不起诉人边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6811990********,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专科,个体工商户,住浙江省诸暨市**镇**村**坂**号。2019年8月19日因赌博被诸暨市公安局罚款300元。因本案于2021年1月19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0日晚,被不起诉人边某某酒后驾驶浙DN****号小型轿车从诸暨市应店街镇驶往暨阳街道关王路方向。21时20分许,途经诸暨市北二环路官庄公交站台地方,被正在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
经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边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15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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