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9时23分许,被不起诉人边某某驾驶闽B*****号牌小型轿车行经**镇派出所门口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被不起诉人边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90.9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等;
2.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且系隔夜酒,无交通事故发生,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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