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二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边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2205031975********,朝鲜族,大学文化,通化市二道江区**镇**学校**,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住通化市二道江区**小区**栋**单元**室。
本案由通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零时18分许,被不起诉人边某某酒后驾驶吉EA****号小型普通客车,从东昌区方向沿鹤大线往二道江区方向行驶,当行驶至电厂加油站附近时,与路中央隔离墩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通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0mg/100ml。被不起诉人边某某案发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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