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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边某某危险驾驶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边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90******,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乡武都区城郊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都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22时55分许,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乡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城郊乡****村民边某某酒后驾驶二轮电动车由钟楼滩地方行驶姚寨方向,行驶至武都区**桥武都区东江梁彩虹桥时被武都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依法检查时,发现有酒后驾驶车辆的嫌疑,经用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测试出驾驶人体内酒精含量为176mg/100ml.经对边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进行了属性鉴定,属机动车范畴。经提取边某某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检测结果为121.5mg/100ml.

本院认为,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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