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齐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边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021999********,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小区**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五龙派出所)。2019年11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00时58分许,被不起诉人边某某驾驶黑B****1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劳卫路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边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87mg/lOO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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