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检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边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5199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安平县**镇**村**号,现住安平县**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安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1日21时58分,交警大队与巡警大队民警在建材街南头处查处酒驾与醉驾时,边某某酒后驾驶白色卡罗拉轿车(冀T*****)被当场查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测,在边某某的检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0.5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书证;2.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且边某某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衡水市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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