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6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边某某酒后驾驶甘M*****号小型轿车沿庆阳市西峰区北京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京大道与石油路十字向北50米处调头时,撞于道路东侧隔离带上,后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显示为184mg/100ml。
2019年10月8日,经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边某某血清中乙醇含量为92.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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