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灞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边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811993********,汉族,本科学历,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咸新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7日晚22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边某某酒后驾驶陕A****M的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西安市灞桥区**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医院门前时,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血醇鉴定,其浓度为88.55mg/100ml。
本院认为,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