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边某某危险驾驶案)_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松检二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边某某,男,满族,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21992********,高中文化,无业,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住赤峰市红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赤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22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边某某酒后驾驶蒙DV****号小型轿车,在富河街与宝山路交叉路口被交警例行检查时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边某某案发时血液酒精含量为111.85mg/100ml,属醉酒。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现场酒精呼气单、边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证人侯某某的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边某某醉酒后驾驶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条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边某某不起诉。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