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丰检三部刑不诉〔2020〕90号
被不起诉人边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4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北京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厂**,出生地北京市西城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胡同**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边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边某某酒后滋事,在本市丰台区马家堡路甲116号院西门门口,无故辱骂防疫人员并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防疫帐篷一角点燃,随即被防疫人员按灭。
被不起诉人边某某于2020年4月18日在案发地向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洋桥派出所民警投案,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相关社区已对边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打火机照片一张,案发现场照片,110接处警记录,马家堡东里社区出具的谅解书;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黄某某、韩某某、蔡某某的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被不起诉人边某某的供述;4.辨认笔录:证人刘某某、黄某某、韩某某对被不起诉人边某某的辨认笔录;5.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破案报告,人口基本信息表,工作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边某某酒后滋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已取得社区方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边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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