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伊检一组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边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31982********,满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乡**村**组。2018年12月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平市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边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案于2020年1月2日、2020年2月2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2月2日、2020年12月9日补查重报。
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06月28日 16时许,在伊通县**乡**村,村口在修高标准农田路,边某某酒后经过此处无故滋事对现场施工人员进行辱骂,后拿出刀具阻碍现场施工人员施工,并对现场施工人员牛某进行殴打,导致牛某受伤。2018年1月30日经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牛某身体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8年11月14日,经四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主任法医周某某出具说明,牛某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四平市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边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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