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边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12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路**号**花园**栋**房,现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路**号**花园**栋**房。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澄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7日被澄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澄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边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份开始,被不起诉人边某某在澄迈县金江镇金马大道四季春城南亚广场三楼经营的澄迈金江老边饺子馆发生拖欠工资情况。2019年5月15日、8月6日,澄迈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被害人冯某某等10名员工投诉,7月29日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责令改正指令书》,责令澄迈金江老边饺子馆于8月4日前足额支付拖欠的员工工资。截至8月8日,澄迈金江老边饺子馆仅支付冯某某等10名员工3.727093万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尚拖欠冯某某等10名员工工资8.25255万元。
2019年11月1日,边某某在海口市琼山区灵山镇附近被民警抓获到案。11月7日,边某某全部支付拖欠的冯某某等10名员工工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详细表、归案情况说明、澄迈金江老边饺子馆涉嫌犯罪案件情况调查报告、食品经营许可证、投诉书、投诉民工欠薪情况表、投诉登记表、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劳动保障监察询问笔录、承诺书、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核实拖欠工人工资告知书、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存根)、劳动保障监察期限责令改正指令书(存根)、劳动保障监察法律文书送达回证、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金江老边饺子馆2019年欠员工工资明细材料、劳动合同书、收据、金江老边饺子馆2019年工资明细表、转账记录、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
2. 证人何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边某某实施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在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前已全部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起诉。
副 检 察 长:李云林
检察官助理:刘彩玉
2020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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