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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边某某涉嫌诈骗案)_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乃检公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边某某,男性,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2281984********,藏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山南市洛扎县,住拉萨市城关区********,因涉嫌诈骗罪,经乃东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2日被刑事拘留;经山南市乃东区公安局决定,于同年3月7日被山南市乃东区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并由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区分局执行。

本案山南市乃东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同年3月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事实不清,于同年4月3日、同年5月28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乃东区公安局于同年4月30日、同年6月28日两次补查重报。

山南市乃东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年中,被不起诉人边某某与被害人索某某在山南市乃东区的一家藏餐馆初次相识,当时边某某向被害人说起自己驾驶证的来源并声称自己的驾驶证是托人以给钱的方式办理的,后索某某向边某某请求给自己办理一张驾驶证,边某某答应了索某某的请求并要求过两天将身份证复印件及照片交给自己。之后的一天,索某某以偶然的方式乘坐了边某某的车从山南市区回贡嘎县,途中问其自己驾驶证的办理完成度,随后边某某答应索某某尽快办理驾驶证,并让索某某拉拢身边有办理驾驶证需求的人,索某某答应边某某后开始在自己周边寻找有办理驾驶证需求的人,此后普某某等共13人到索某某处求情并交了办理驾驶证的钱。

2016年10月至2016年12月期间被不起诉人边某某分批从索某某手中共收取了十三名山南市贡嘎县籍人办理驾驶证的定金共9.4万元人民币,至今为止边某某从未办理出一本驾驶证,也没有把索某某手中收取的驾驶证定金退还,从索某某手中收取的办理驾驶证定金已被边某某挥霍。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证明被不起诉人边某某主观上具备欺诈的故意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边某某实施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欺诈行为,边某某是否明知其驾驶证件为假证等情况无法查实,山南市乃东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山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乃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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