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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边某某诈骗案)_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唐北检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边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唐山市路南区,公民身份号码130202198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乡**庄楼**楼**门**号,现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乡**庄楼**楼**门**室。2020年1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7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11日期间,被不起诉人边某某在得知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团)开展旅馆“拉新返现”活动之后,在自己位于唐山市路北区张各庄底商3号的小超市,向美团提供虚假的“兴华宾馆”、“四方来旅社”相关注册信息,后吸引来超市购物客人虚假刷单的形式,骗取美团的返现补贴,共计人民币39430元。

2019年12月30日,被不起诉人边某某赔偿了被害单位的损失,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2020年1月6日,被不起诉人边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单位代表武某某的陈述、被不起诉人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电子数据以及谅解书等相关书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且与被害单位达成刑事和解,取得了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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