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877号
被不起诉人边某某,女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2198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住河南省叶县**乡**村**组。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3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王某某、司某某伙同被不起诉人边某某,通过网络平台直播炸金花打牌,在被害人周某某参与后,开设小号与被害人周某某打牌,使用事先理好顺序的纸牌发给被害人指定点数以及通过在直播炸金花打牌期间迅速换牌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周某某74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湖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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