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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边某某贩卖毒品案)_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吴检四部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边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1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边某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2月21 日被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于2009年10月16日刑满释放;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 年5月25 日被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于2011年10月6日刑满释放;曾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于2013 年6 月16 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行政拘留三日;曾因吸毒于2015年3月14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处罚款伍佰元;曾因吸毒于2017年8月1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行政拘留六日;曾因吸毒于2017年8月17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被不起诉人边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 年7月31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5日经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昆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我院于2020年2月14日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边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边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移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17日退回昆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苏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于2019年10月23日以被不起诉人边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决定将本案退回苏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1月3日,苏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23日、2020年2月3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苏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 年7 月17 日晚,被不起诉人边某某在苏州市吴中区宝带西路和水香街交叉口附近的公共厕所内以1000 元的价格贩卖给他人毒品冰毒一包(净重0.84 克,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海洛因成分)。

2019 年7 月25日下午,被不起诉人边某某在苏州市吴中区**路**公寓** 室内以1000 元的价格贩卖他人毒品冰毒一包(净重1.07 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边某某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方面事实不清,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边某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苏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综上,本院认为边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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