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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边某某非法狩猎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科检二部刑不诉〔2020〕Z199号

被不起诉人边某某,男,195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3011956********,蒙古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通辽市科尔沁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通辽市科尔沁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边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在通辽市科尔沁区**公园东侧荷花湖附近假山边的森林中,被不起诉人边某某使用“打笼”(又称翻笼、滚笼)以挂笼的方式捕捉野生鸟类贝子鸟(学名煤山雀)。当日10时左右,科尔沁区森林公安局民警处警来到现场,边某某摘下打笼往东边逃跑,并在逃跑过程中将其捕鸟用的打笼随手扔掉。

2020年4月13日15时,边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至案发时,边某某使用“打笼”未捕获到任何鸟类。

本院认为边某某违反狩猎法规,于禁猎期在禁猎区内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自首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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