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科检二部刑不诉〔2020〕Z199号
被不起诉人边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3011956********,蒙古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委**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通辽市科尔沁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辽市科尔沁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边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在通辽市科尔沁区**公园东侧荷花湖附近假山边的森林中,被不起诉人边某某使用“打笼”(又称翻笼、滚笼)以挂笼的方式捕捉野生鸟类贝子鸟(学名煤山雀)。当日10时左右,科尔沁区森林公安局民警处警来到现场,边某某摘下打笼往东边逃跑,并在逃跑过程中将其捕鸟用的打笼随手扔掉。
2020年4月13日15时,边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至案发时,边某某使用“打笼”未捕获到任何鸟类。
本院认为,边某某违反狩猎法规,于禁猎期在禁猎区内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自首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