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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边某某非法经营案)_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烟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边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251967********,朝鲜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出生地黑龙江省五常市,户籍所在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号,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寓**房间。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1年7月20日被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烟台开发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30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烟台开发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边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边某某在经营烟台开发区**超市期间,于2008年2月至2011年7月间,在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来源不明的外国卷烟,数额为57万余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边某某在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来源不明的外国卷烟的行为,属于违反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关于进货规定的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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