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林检公诉侦监科刑不诉〔2019〕1号
被不起诉人达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01211992********,藏族,大学本科,日喀则市白朗县公安局干警,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林周县,住日喀则市白朗县公安局,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2月20日被林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林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4月1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相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7日(藏历新年初二),被不起诉人达某某与其父亲普某某到林周县甘曲镇觉布村走亲戚,并在亲戚索某某家里饮酒,至当晚21时许,被不起诉人达某某驾驶其亲戚达某某借来的一辆牌照为川AB****的霸道车搭乘其父亲普某某和亲戚达某某从**村赶往林周县城的途中与迎面驶来的一辆两轮摩托车相撞,导致摩托车驾驶人头部流血,被不起诉人达某某等人误以为只有摩托车驾驶人一人,于是将伤者送往医院进行抢救,后驻村工作队员发现事故并看到还有一名摩托车乘车人员,于是将搭乘摩托车的伤者加某某送往医院救治,后摩托车驾驶人尼某某在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而伤者加某某被送往拉萨抢救。
经法医鉴定,死者尼某某系头颅损伤合并胸腔脏器损伤导致死亡;伤者加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
本案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达某某及其亲属积极与受害人的近亲属进行沟通,协商赔偿事宜,双方达成协议,决定赔偿40万元,并于2019年3月21日由被不起诉人的亲属向死者尼某某的亲哥哥顿某某账户上支付20万元,由顿某某出具了收条,被害人亲属顿某某和死者的丈夫格某某向被不起诉人达某某出具了谅解书,要求不予追究被不起诉人达某某的刑事和民事的任何责任。
本院认为,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经过赔偿已经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拉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林周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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