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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达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库尔勒市检一部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达某某,曾用名:才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8271985********,蒙古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新疆和静县****镇**号院**号,现住址:新疆和静县****镇**号院**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7日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库尔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08时许,被不起诉人达某某在库尔勒市**镇***社区旁的房屋内帮被害人刘某某干活期间,将被害人刘某某放置在房间里的女士手提包内一部华为手机窃走。经鉴定,1部华为牌nova6型手机的价格是2755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追回发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追回发还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表示认罪认罚,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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