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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达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达国强)(公开版)_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泸检二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达某某,曾用名达**,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71988********,汉族,文盲或半文盲,云南省泸西县人,住泸西县**镇**路**村**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3月6日被泸西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云南省泸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达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3日退回泸西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补查后,该局于同月8日重新报送本院审查起诉。

云南省泸西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1月1日11时许,犯罪嫌疑人周某明知“**花园”住着马某丙家属,担心发生冲突,便邀约赵某甲、杨某某、杨某、达某某又来到“**花园”门外,周某叫赵某甲联系开锁的人来将锁打开。赵某甲联系**锁城的彭某某到“**花园”门外开锁,并提供****业主委员会的开锁证明,要求彭某某把密码锁撬开,并更换新锁以逼迫马某丙家人搬离。密码锁撬开后,犯罪嫌疑人周某、赵某甲、杨某某、杨某、达某某5人进入到马某甲、马某乙居住的“空中花园”四处转着看房。被害人马某甲、马某乙发现周某、赵某甲等人未经同意进入屋内,对周某等人进行质问,周某等人以该房屋是公司的为由要求她们搬离,周某、杨某与被害人马某甲发生争执并声称:“要断水断电”、“不搬走的话两家人并着一起住”,马某甲看周某一方人多害怕退回房间里躲避。当天下午15时许,发现门锁被换了。案发后马某甲、马某乙家人仍继续在“**花园”居住,随后周某、赵某甲要求水电工赵某乙对“**花园”断水断电,以进一步逼迫马某丙家人搬离。犯罪嫌疑人周某、赵某甲、杨某某等人未经同意擅自撬锁侵入住宅并更换新锁的行为导致马某甲、马某乙家人晚上得用木棒抵门才敢睡觉、住宅里要随时有1人留守为其他家属开门长达近3个月,严重影响马某甲、马某乙家人在“**花园”居住期间的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泸西县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达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达某某辩解其是在接到赵某甲让其去****的通知才去的现场,且其不明知去的目的,而只是因为自己是保安才去的,进入马某甲家后其也未实施任何行为,同案周某供述达某某是其约的,赵某甲供述其去到现场时达某某已经在场,杨某某供述达某某是与赵某甲一起到达的现场,就达某某为什么会去到现场,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不一致,不能认定达某某是受谁的邀约去的现场,也不能认定在进入住宅前其是否明知里面有人居住以及其去现场的目的是什么;同时在案证据能证实达某某进入住宅后并未实施任何行为。综上,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达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达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红河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泸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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