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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达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前检公诉刑不诉〔2019〕43号

被不起诉人达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1527241979********,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牧民,户籍所在地为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镇,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嘎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鄂托克前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6月26日被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由鄂托克前旗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鄂托克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达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9年8月10日。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第一次退回鄂托克前旗公安局补充侦查,鄂托克前旗公安局于2019年8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第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9年10月14日。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第二次退回鄂托克前旗公安局补充侦查,鄂托克前旗公安局于2019年10月21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达某某于2015年至2017年期间,在其位于鄂托克前旗**镇**嘎查自己承包的草场上陆续开垦草原共计21.49亩用于种植玉米。2019年6月3日,鄂托克前旗林业和草原局责令达某某于2020年4月30日前对受损害的草原进行自然恢复。2019年8月14日,鄂托克前旗林业和草原局对涉案土地植被恢复情况进行调查发现,达某某种植柠条人工恢复面积为7.33亩。2019年10月22日,达某某主动向鄂托克前旗林业和草原局交纳了修复植被保证金。

被不起诉人达某某于2019年5月17日经鄂托克前旗公安局电话传唤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草原经营权证、2009年至2018年开垦土地遥感影像图、开垦土地示意图、恢复植被现状情况调查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通知书、收据;2.证人哈某某、张某甲、牧某某、张某乙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达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21.49)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不起诉人达某某经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自首。被不起诉人主动交纳了植被修复保证金,以保证被占用草原植被的有效恢复,具有悔罪表现。综合审查,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达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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