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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达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二部刑不诉〔2020〕230号

被不起诉人达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6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永登县**镇**村**社**号,住甘肃省永登县**镇**村**社**号。2020年8月4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甘肃省兰州市新区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8月12日因甘肃省兰州市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被兰州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兰州市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由甘肃省兰州市新区人民检察院2020年11月11日,以被不起诉达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5月26日,被不起诉人达某某租赁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兰州新区**镇**村使用土地36亩进行耕种,至2010年该块土地再次撂荒。2014年至2016年9月期间,被不起诉人达某某在未经国家相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在该块地内开办砂场,开采建筑用砂石,将该块地挖成8米左右的深坑,造成19.91亩耕地破坏,被破坏的耕地规划用途为基本农田。

    本院认为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非法占用的土地亦已恢复耕种条件,属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达某某不起诉。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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