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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达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德格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德格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达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01971********,藏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德格县,住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德格县,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经德格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格县公安局侦查调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达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德格县公安局在阿须片区开展集中整治活动时,接到德格县浪多乡达某某(5133301971********)的投案,2020年10月6日达某某交代自己非法持有枪支,并主动向阿须派出所上交一支64式手枪(银白色的手枪、枪身上有:FT64137/FR64137字样).犯罪嫌疑人达某某交代自己非法持有的枪支来源于其大概十多年以前,在青海省曲玛莱县刻石头的时候用四头大牦牛从一个叫马老板的回族手上换来的,每头大牦牛价值1500元,共计6000元。其后犯罪嫌疑人将枪支一直存放于家中,从未使用过,此次上交无子弹。

本院认为,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8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主动上交枪支,具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达某某不起诉。

达某某非法持有的手枪(银白色的手枪、枪身上有:FT64137/FR64137字样)由德格县公安局依法扣押。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格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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