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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达某甲盗窃案)_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0〕102号

被不起诉人某甲,男,1977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20423197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景泰县**镇,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19时40分许,景泰县**镇**村村民达某甲驾车途经景泰县喜泉镇英武自然村雷祖山下路段,发现路边跑着一只宠物狗,达某甲随即在便道上停车,用馒头、矿泉水投喂宠物狗,并将宠物狗扥上其所驾驶的车辆,拉至景泰县**镇**村其家中。至2020年8月8日14时许,失主达某乙找到达某甲家中,称达某甲带走的宠物狗是其所有,达某甲遂即将宠物狗返还给达某乙。经鉴定,该宠物狗的价值为2700元。

本院认为,某甲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没有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景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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