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进检一部刑不诉〔2020〕120号
被不起诉人过某丁,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4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进贤县,现住进贤县**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8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进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过某丁等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进贤县长山晏乡舒坊村委会上过村与下过村委会下过村存在历史遗留的土地纠纷。2020年1月29日上午,上过村村民过某乙(另案处理)等人以下过村村民过某庚、过某辛两家围墙占用上过村土地为由,请李某某(另案处理)驾驶挖机将过某庚家围墙推倒,并要求过某辛支付土地占用补偿费2万元,否则便要将过某辛家围墙一起推倒,过某辛被迫答应。
2020年2月1日,过某甲(另案处理)等下过村村民到过某辛家索要补偿费遭拒,遂心生不满,后过某乙再次请李某某驾驶挖机来到现场,将过某辛家围墙推倒。期间,被不起诉人过某丁手持木棒率先踹开过某辛家院门,过某丙(另案处理)拿铁锤砸围墙,过某戊(另案处理)推搡过某辛儿子过某壬、扔柚子砸击过某辛儿媳何某某,过某己(另案处理)推搡、踢打过某壬。事后,过某甲用集体资金支付了李某某的挖机费用。
案发后,上过、下过两村已达成协议,由上过村负责修复围墙,双方土地争议已化解,过某庚、过某辛对上过村部分村民的过激行为给予谅解。
经价格认定,过某庚家受损1193元,过某辛家受损3321元。经鉴定,何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20年6月9日,被不起诉人过某丁经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不起诉人过某丁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过某丁对以上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过某丁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情节,且已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过某丁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进贤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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